近日,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弥政规〔2020〕1号),现就该通告作如下解读 。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区域
熙和路—庆来路—锦屏路—双桥路—环城南路—双拥路—弥勒大道—温泉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二)申报登记与环保登记号码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于显著位置。
四、注意事项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关键词诠释
本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